南京婚假15天!(后附全国31省婚假产假表)| 劳动法行天下
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中国法学会会员 执业律师 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
领域:劳动人事、公司事务、法律顾问
2017年11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本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决定,南京对本市现行有效的107件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其中29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其余予以修改,其中就包含《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修改后的规定明确了婚假15天,女方产假延长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的规定。即:
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假期视作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那么,纵观全国31个地区,都是怎样规定的呢?
为此,本人整理了 31个 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并分为完整详细版和简单粗暴版,标注顺序,希望给您一个良好的阅读体验。具体顺序为:
01北京;02上海;03天津;04重庆;05江苏;06浙江;
07山东;08山西;09湖南;10湖北;11河南;12河北;
13四川;14江西;15福建;16安徽;17宁夏;18甘肃;
19云南;20海南;21黑龙江;22吉林;23辽宁;24贵州;
25陕西;26广东(深圳原规定2017年3月21日废止);
27广西;28内蒙古;29青海;30新疆;31西藏。
地区 | 完整详细版 | 简单粗暴版 |
国家 |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劳动法行天下(ID:fxtxlqs)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备注: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掉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 | 婚假3天(基于常态和习惯,本表统一表述为3天)
产假98天(产前假15天;难产增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增15天。流产假:15天/42天) |
1 北京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3.24施行) 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 婚假10天 (3天+7天) 产假128天 (98天+30天)经单位同意,可再增1—3个月 陪产假15天 |
2 上海 |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 婚假10天 (3天+7天) 产假128天 (98天+30天) 陪产假10天 |
3 天津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4日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 婚假3天 (执行国家标准) 产假128天 (98天+30天) 护理假7天 |
4 重庆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 婚假15天 产假128天 (98天+30天)经单位同意,可连续休假至子女1周岁 护理假15天 |
5 江苏 |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3.30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劳动法行天下(ID:fxtxlqs) | 婚假13天 (3天+10天) 【南京为15天】 产假128天 (98天+30天) 护理假15天 (备注: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假期,江苏专门的规定) |
6 浙江 |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4日通过)第三十条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 婚假3天 (执行国家标准) 产假128天 (98天+30天) 护理假15天 |
7 山东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劳动法行天下(ID:fxtxlqs) | 婚假3天 (执行国家标准) 产假158天 (98天+60天) 护理假7天 |
8 山西 |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0日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 婚假30天 产假158天 (98天+60天) 护理假15天 |
9 湖南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 婚假3天 (执行国家标准) 产假158天 (98天+60天) 护理假20天 |
10 湖北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3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 婚假3天 (执行国家标准) 产假128天 (98天+30天) 护理假15天 |
11 河南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5月27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规定: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 婚假21天 (3天+18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7天 产假98天+3个月 护理假1个月 |
12 河北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 产假待遇。 | 婚假18天 (3天+15天) 产假158天 (98天+60天)经单位同意,可再增1—3个月 护理假15天 |
13 四川 |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婚假3天 (执行国家标准) 产假158天 (98天+60天) 护理假20天 |
14 江西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1.20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 婚假3天 (执行国家标准) 产假158天 (98天+60天) 护理假15天 |
15 福建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2月19日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 婚假15天 产假158天—180天 照顾假15天 劳动法行天下(ID:fxtxlqs) |
16 安徽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1.15修正)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 婚假3天 (执行国家标准) 产假158天 (98天+60天) 护理假10天 (夫妻异地生活20天) |
17 宁夏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1日修正)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 婚假3天 (执行国家标准) 产假158天 (98天+60天) 护理假25天 |
18 甘肃 |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4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 婚假30天 产假180天 护理假30天 |
19 云南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规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 婚假18天 (3天+15天) 产假158天 (98天+60天) 护理假30天 |
20 海南 |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3.31修正) 第四十条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 第四十三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 婚假13天 (3天+10天) 产假98天+3个月 经单位同意,哺乳假可至婴儿1周岁 护理假15天 劳动法行天下(ID:fxtxlqs) |
21 黑龙江 |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4月21日修正)第三十九条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 婚假15天 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加10天 产假180天 护理假15天 |
22 吉林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 婚假15天 产假158天 (98天+60天)经单位同意,可延长至1年 护理假15天 |
23 辽宁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3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 婚假10天 (3天+7天) 产假158天 (98天+60天) 护理假15天 |
24 贵州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1日修正)第五十五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 婚假13天 (3天+10天) 产假158天 (98天+60天) 护理假15天 |
25 陕西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5月26日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 婚假13天 (3天+10天) 产假158天 (98天+60天)参加孕前检查的增加10天 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20天) 哺乳假:特殊情况3—6个月哺乳假 |
26 广东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9月29日施行)第三十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年2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特别提醒深圳的朋友,《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12月24日)第三十五条曾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但2017年3月2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意味着深圳删除晚育假,全面执行广东省的规定。 | 婚假3天 (执行国家标准) 产假178天 (98天+80天) 产前假15天;难产增30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增15天。 终止妊娠产假:15天-30天/42天/75天 陪产假15天 劳动法行天下(ID:fxtxl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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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广西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1.15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 婚假3天 (执行国家标准) 产假148天 (98天+50天) 护理假25天 |
28 内蒙古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三十九条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 婚假18天 (3天+15天) 产假158天 (98天+60天) 护理假25天 |
29 青海 |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5日修正)第十六条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在前款规定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 婚假15天 产假158天 (98天+60天) 看护假15天 |
30 新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5月25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 沿用晚婚晚育 正常婚假3天,产假98天 晚婚婚假23天 (3天+20天) 晚育产假128天 (98天+30天) 护理假15天 |
31 西藏 |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藏计育字【1992】6号) 第三十二条:凡区内藏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夫妇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两个孩子并且保证不生育第三个的,每胎可享受产假四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合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产假优待;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 1992年的规定 仍在施行
另注意,网上疯传的《西藏自治区生育条例》中规定产假为365天,被称为最牛产假,并未最终审议。 |